丁玉华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电话:15092188915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丁玉华律师,青岛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判无罪但没有羁押赔偿诉求法院是否会支持
判无罪但没有羁押赔偿诉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版定不负刑事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国家权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百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度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其实,有的时候虽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可是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也采取了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这些措施,司法实践中被错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也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的。
一、亲属辩护授权委托书需要准备几份
亲属辩护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说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包括如下内容:
适用范围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较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适用对象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而言,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不能予以豁免。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多项内容,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刑事豁免是发生在庭审当中还是庭审之外根据多数学者的主张,律师刑事豁免实际上就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同,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笔者以为,将律师刑事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这是因为,在庭审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样需要保护。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之中,律师向法院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若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对律师予以追究。这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师辩护职责,律师在庭审之前了解到的有关未被控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就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究。
免责形式
笔者以为,律师的豁免不应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避免和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本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发生混淆。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限制
1、对律师援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有:
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
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诋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做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2、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了保证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职责。尽管法律规定有限制情形,如果不对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行为给予制裁也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序。法官作为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应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负有制止的义务。笔者认为,对于只是轻微违法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法官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撤销其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对于律师利用刑事辩护豁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由法官或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的意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审判机关给予其刑事制裁。
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不要替错误行为辩护,我们要为真理而辩护。
对于亲属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是亲属是案件的涉案人员,无法亲自寻找律师,此时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三方需要签署辩护委托书,委托人、侦查处以及受理辩护请求的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若找不到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