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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青岛无罪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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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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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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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强迫劳动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来源: 青岛无罪辩护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丁玉华律师,青岛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那么,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为您解答。



  所谓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接下来,为你介绍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




  1、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虑《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多方面,主要从暴力行为的类型去进行辩解。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强迫劳动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

  刑法修正案将原来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改为“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强迫劳动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强迫劳动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强迫劳动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


  1、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3、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二、强迫劳动罪应该怎么判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对于强迫劳动罪无罪辩护该怎么进行的相关解答,在实践中,要判定某一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必须具备上述构成该罪的四个犯罪要件,只要有一个犯罪要件不符合,强迫劳动罪就不成立。例如,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职工劳动的,就不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因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