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华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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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多介绍
丁玉华律师,青岛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宣判无罪释放是否当庭释放
宣判无罪释放都是当庭释放的,无罪释放司法机关对在押的被告人宣布无罪时,解除其被拘禁束缚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既然最终是由法院宣判当事人是无罪的,有可能司法机关之前已经严重的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这种时候,不可能再让司法机关去办理所谓的释放手续,因为司法机关之前根本就是错误的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
一、判无罪但没有羁押赔偿诉求法院是否会支持
判无罪但没有羁押赔偿诉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版定不负刑事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国家权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百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度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其实,有的时候虽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可是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也采取了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这些措施,司法实践中被错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也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的。